案件情况:被告人叶某系一公司销售员。2010年1月至5月,叶某由于沉迷网络赌博,便利用其职务便利,先后从十多家分销商处,以收取货款不上交的形式占有公司的资金13257元。2010年12月7日,叶某亲属主动退还13000元。
案件焦点:被告人叶某非法占有资金供自己使用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还是构成挪用资金罪?
判决结果: 被告人叶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评析: 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犯罪主体都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但其中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实施相同行为的,则分别构成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犯罪对象都可以是资金,客观上都必须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尤其是在行为人以挪用资金的手段进行侵占,挪用资金后因无法归还而畏罪潜逃的情形下,很难对两罪进行区分。但是,职务侵占罪是以非法占有单位财物为目的,而挪用资金罪则是以非法使用资金为目的。两罪有本质区别,区别的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以非法占有即拒不返还为目的,客观上是否实施了侵吞资金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叶某在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后,其主观上很难确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被告人叶某事后也积极归还其挪用的资金,应当认定为挪用资金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