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你们,真是太谢谢你们了!”。日前,手握着70多万元的现金转账支票,安徽某公司的执行董事段某紧紧拉着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法院执行法官的手,显得非常激动。“为了这笔货款,四年来我先后来黄山30多次,今天通过法院强制执行,终于使我公司的货款全部结清,我再也不用到黄山来回奔波了!”
2007年9月,南京某公司因承建工程与安徽某公司签订了一份钢材供应协议。2007年9月16日至10月15日,安徽某公司累计向工地运送钢材798.343吨,合计货款3468940.62元。中建八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于2007年11月至2009年9月,南京某公司先后支付货款2836000元,但仍拖欠货款632940.62元。安徽某公司在多次催讨果的情况下,向屯溪区法院提起了诉讼。2010年3月,该院判决南京公司给付货款632940.62元及利息。
判决生效后,南京某公司仍未能按判决指定的时间付款。万般无奈之下,安徽某公司只得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屯溪区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通过安徽省高院委托江苏省高院向南京市人民银行查询,锁定了该公司在南京市的银行开户信息,执行法官遂立即奔赴南京,查遍了该公司在南京市的所有银行帐号,但均未发现存款。细心的执行法官通过查交易明细,发现该公司在几家银行账户上资金流动频繁,但每笔都是快进快出,明显有规避执行的迹象,执行法官当即决定对该公司账户进行冻结。
“功夫不负有心人”,数日后,该公司的执行款全被冻住,执行法官再赴南京,并一举划拨到位,终于使这一拖欠长达四年之久的货款纠纷得以彻底了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