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案件快报
旅途中意外受伤 判决赔偿无异议
作者:胡剑艳  发布时间:2011-04-27 10:28:44 打印 字号: | |
  日前,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法院判决了一起旅客因旅游不慎受伤而诉至法院,要求导游、旅行社赔偿的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判决后各方均未上诉。

  2010年3月13日日,龚某与母亲随团到横店游玩,在景区游玩时,龚某参加了自行车娱乐项目。当时龚某和另一游客陈某一人骑一边,导游坐在中间的横杠上。因为过桥上坡,导游又坐中间,龚某和陈某有些踩不动,龚某脚一滑,卡在脚踏的齿轮间,车子停下来要往后退,导游跳下车连忙在后面推,车子行进中将龚某小腿扭住。随后,龚某被送往当地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胫腓骨上端骨折,并构成伤残十级。2010年8月17日,龚某诉请要求赔偿损失39842余元。

  庭审过程中,导游对龚某诉状所称无异议,但称其已垫付3000元医疗费,二家保险公司均表示按保险合同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因受到侵害后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得到赔偿。因旅行社的带团导游的疏忽,该行为系在执行公务时所为,造成龚某在旅游期间损失理应由旅行社赔偿。又因旅行社在两家保险公司投保了旅行社责任保险,故两保险公司应根据自身的承保份额承担50%赔偿责任即各自赔偿17442.04元。龚某诉请的精神抚慰金5000元不在保险条款之列,故应由旅行社负责赔偿。
责任编辑:胡剑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