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况:2010年11月2日1时许,被告人杨某在屯溪一酒吧酒后无故殴打工作人员,故意损坏酒吧的电脑显示器等物品,后被朋友劝走离开。之后,杨某又驾车回到该酒吧,在酒吧门口的过境公路上以很快的速度来回飙车,不时撞向酒吧大门,并多次开车冲向酒吧工作人员叶某,将叶某等人刮倒受伤后驾车逃离。
案件焦点:被告人杨某在马路上来回飙车的行为是寻衅滋事罪的延续,还是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判决结果:被告人杨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案件评析: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被告人杨某在酒吧闹事离开后,又驾车重返酒吧,并在酒吧门口以很快速度来回飙车,表面上看被告人杨某醉酒来回飙车以冲撞的危险方法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实质上是被告人杨某在酒吧寻衅滋事后,为达到继续发泄挑衅、威胁、耍威风的目的而实施,其侵犯的对象仍然是酒吧及酒吧的员工,危及的是特定人的生命、健康、公私财产的安全,法院通过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在返回酒吧后所实施的行为不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仍然是寻衅滋事罪的延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