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五个月内连续入室盗窃二十五起,日前被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元。
2010年8月15日10时,屯溪区公安分局接到群众报案,称家中被盗,之后多次接到类似报案。徽州、歙县公安分局也多次接到了类似报案。通过勘查发现,这些盗窃案的指纹和脚印全部吻合,作案的应该是同一个人。9月16日,犯罪嫌疑人汪某在歙县当铺当电脑的时候被屯溪公安分局抓获。
屯溪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底至9月中旬,汪某采取爬窗、溜门、踹门、翻墙、插片等多种方式进入居民家中盗窃,在黄山市屯溪区、徽州区、歙县共作案25起,盗走现金、电脑、电动车、手包、项链、戒指、手机、烟酒等。经鉴定,涉案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47000余元。另查明,1998年12月,汪某因寻衅滋事罪、抢夺罪被判处管制二年;2006年3月,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9年2月,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法院认为,被告人汪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又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