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李某取款时发现了别人遗忘在ATM机的信用卡,一时起了贪念,将卡里42000元转走,触犯了刑法。近日,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
2010年8月20日下午4点左右,李某拿着妻子的银行卡到ATM机取款时,发现取款机内有一张他人遗忘的信用卡。经查询,此卡内有存款42000余元,于是通过转账业务,将卡内的42000元转到其妻的卡内。
李某回家后将此事告诉妻子,其妻立刻让李某去银行将钱退还,李某便赶到银行说明情况并要求将钱转回原持卡人卡内。可没想到就在李某转账后,原持卡人收到了银行的短信通知并立即去报了案,公安机关已将遗留银行卡冻结,没有成功转回。于是,李某就去投案自首。2010年8月30日,李某退还了原持卡人42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鉴于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主动全部退赃,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综合李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