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诉讼费应当由我承担”2月28日,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法院程法官在询问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诉讼费如何承担时,被告汪某主动接过法官话语这样说道,并将减半收取的200多元诉讼费当场支付给原告某银行。
原被告的这起纠纷还得从14年前说起。1997年,被告汪某到某信用社贷款2万多元用于资金周转,借期半年。因经营不善,汪某无力归还到期欠款。与此同时,某信用社也与其他金融机构进行了合并,名称由信用社变更为某银行,十多年来虽几经机构调整和人事变动,但该银行不间断地对汪某借款进行催讨,汪某也在该银行发出的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确认。2010年,汪某经济状况有所好转,该银行多次催讨无果于今年1月向屯溪区法院提起诉讼。案件立案受理后,承办法官认真了解案情,精心准备调解方案,巧借向汪某送达应诉材料和传票的有利时机,向其详细释明我国关于借款的法律规定以及诉讼时效中断的有关规定,耐心释法明理,经过法官的分析引导,汪某当天便到该银行归还了1万元欠款。2月28日,双方当事人就剩余的1万多元欠款及利息达成调解协议,汪某当场再支付该银行3000元,余款分三次付清,并主动承担诉讼费用。一张传票化解14年旧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