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5岁幼童因车祸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2008年5月13日8时许,钱某驾驶的低速自卸货车由璜蔚装沙驶往三岗村的途中,由于疏忽大意,其车轮右轮与路旁玩耍的五岁幼童胡某发生刮碰,造成胡某盆骨损伤伤残五级、左下肢损伤伤残九级、皮肤损伤伤残十级、右下肢损伤伤残十级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鉴定钱某负全部责任,胡某无责任。随后,原告胡某及其代理人向法院起诉要求钱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计110517元。
被告钱某及保险公司对案件事实均表示无异议。但保险公司声称该车于2008年1月5日至2009年1月4日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并保有不计免赔险。2008年1月17日,该车原车主将车转让给被告钱某,并办理车辆转让手续,但未及时到财险公司办理转让批改手续。根据保险条款约定,车主行驶证变更后必须到保险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否则在商业险是免赔的。
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因受到侵害后,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得到赔偿。被告钱某驾车撞伤原告,理应承担赔偿责任;由于低速自卸货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并保有不计免赔险,故判决该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内代为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