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情况:2010年6月1日,汪某因车祸死亡,其父及妻女共获得死亡赔偿金281714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0元。因三人就该赔偿金分配存在分歧,汪某之父向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三人均分赔偿金。
案件结果:经过法院主持调解,三人达成调解协议,汪某之父获得十万元,余款归汪某妻女二人。
案件焦点:因道路交通事故所获得的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根据什么标准在各赔偿权利人之间分配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
案件简评:各赔偿权利人对因交通事故所获得的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应当均分,存在一定的争论,皆源于法律缺乏具体的规定。怎样分配赔偿金应当基于法律精神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一是生活紧密程度,父母是否和所丧之子女共同生活,如果不是应当差别对待;二是孩子的抚养和父母的赡养,家庭主要劳动力的离去,受损害最大的是孩子,付出的会更多;如果父母丧失劳动能力和无生活来源也不应忽视;三是感情依附度,丧子、丧夫和丧父都是人间的悲剧,作为至亲之人的离去都是极度痛苦,这是无法用金钱可以衡量的,但是一般来说,子女和夫妻具有可替代性和可转移性,而父母却具有唯一性,精神抚慰金的分配应当倾向于未成年丧父或丧母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