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从201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条例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的“亮点”。
亮点一:扩大工伤保险适用范围
条例规定,除现行规定的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外,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各类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
亮点二:调整扩大工伤认定范围
条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由原来的机动车事故伤害扩大到机动车、非机动车的交通事故和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伤害。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才能认定为工伤;对上下班途中本人承担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如无证驾驶、酒后驾车等行为造成本人伤亡的,不纳入工伤的范围。
亮点三:简化工伤认定程序
条例取消了工伤认定争议处理中行政复议前置的规定,缩短了工伤认定时间;设置了工伤认定的简易处理程序,对于事实清楚、双方无争议的工伤认定申请的认定时限,由原来规定的60天缩短为15天。
亮点四:大幅度提高工伤保险待遇
2004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相当于4至5年的平均工资。新版条例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两相比较,如果将“统筹地区”年平均工资与“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视为近似的话,则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提高了4至5倍。据国家统计局《200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7175元,其20倍则为34.35万元。这比一般矿难事故每人赔偿20万元的现行标准,确实提高了不少。
新旧条例比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伤残级别增加了1至3个月职工本人工资。2004版条例规定,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工资,五级伤残为16个月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工资,七级伤残为12个月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工资。
新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工资,五级伤残为18个月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工资,七级伤残为13个月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工资。
亮点五:增加了基金支出项目
条例将原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以及“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改由工伤保险基金统一支付。
亮点六:加大了强制力度
条例增加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的新规定。增加了对不参加工伤保险和拒不协助工伤认定调查核实的用人单位的行政处罚规定,提高了工伤保险的强制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