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将于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我国国家赔偿包括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和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三个部分所组成。
施行后的《国家赔偿法》明确赔偿渠道,方便了申请人及时获赔;取消了确认程序,实行“确赔合一”,简化了环节,提高了效率,降低了门槛,保障了赔偿请求人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避免了请求人在实际获赔中遭遇“踢皮球”情形的发生;扩大了赔偿范围,提高了赔偿标准,如《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虽然只是删除了“违法”两字,实际上大大拓宽了赔偿范围。同时,还提高了赔偿标准,增加了“支付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须的费用”和“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增加了举证责任倒置,明确了赔偿义务机关的举证责任,解决了受害人的举证难题;增加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这是《国家赔偿法》的重要突破,是民主法制进步的表现,也有利于构建国家机关与人民群众之间的和谐关系。
《国家赔偿法》具备保障和促进两个主要功能,其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的同时,以法律的形式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