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屯溪区法院的法官们三赴省城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终于在近日将一笔总额近70万元的执行款扣划至法院执行帐户,从而将一起历时近三年的欠款纠纷案圆满执结。
2007年4月28日,合肥某公司与黄山市某建材有限公司签订了《预拌混凝土订货合同》。合同约定:建材公司为合肥公司承建的一住宅楼工程供应混凝土。合同履行中,双方都确认货款为1854236元,而付款情况双方却发生了争议,合肥公司认为其总付款金额为1600000元,而建材公司则认为对方只支付货款1250000元。为此,双方发生了纠纷,诉讼至法院。案经一审、二审审理后,法院判决:合肥公司给付黄山市建材公司混凝土货款604236元及利息。因合肥公司没有自动履行,黄山市建材公司依法向屯溪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因合肥公司在合同的履行地屯溪区并无财产可供执行,该院法官决定远赴合肥查找该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过对其在合肥多家银行开设帐户的逐一查询,结果令人失望,该公司银行帐户虽多,但所有帐户余额的总和也达不到该案执行标的额的一半。案件的执行一时陷入了困境。通过仔细的查询各银行账户的往来明细帐后,法官们发现该公司在合肥一商业银行开设的一帐户资金往来比较频繁,于是果断的决定杀个回马枪,第二天再去该银行查询冻结。果不出所料该公司当日正好有一笔大额资金到帐,于是法官们迅速的对该帐户采取了冻结措施,并于近日再赴合肥将该笔执行款扣划回黄山。至此,该起案件得以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