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房屋定金合同纠纷案,双方握手言和,达成调解协议,达到了案结事了,和谐诉讼之目的。
2010年6月29日,原告吕某通过一中介相中了被告焦某的一处房子。7月1日,吕某跟焦某谈好房款,并支付了定金3万元,并约定7月底之前办理公证手续。事隔几天,焦某要求吕某7月9日前交清房款,否则就不将房屋卖给吕某。23日,焦某又告知吕某说房子不卖了,并将定金归还。吕某认为焦某违约,应该双倍返还定金。
承办案法官阅卷后发现本案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案情事实清楚。法院完全可一纸判决,但是这样做法院固然省事,但会使双方的矛盾更加恶化。因此,法官在案件审理中选择了调解方式,千方百计,多次与涉案双方当事人沟通,找准调解的切入点,适时宣讲法律知识,在法官坚持不懈的努力下,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