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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索赌资尽威胁 拒不退还毁财物
作者:朱静华  发布时间:2010-11-29 11:20:20 打印 字号: | |
  案件情况:2009年4月5日晚21时许,“良”在步行街某游戏厅里玩赌博机输了1000余元,后又将被告人吴某借其的1000元输掉。随后,被告人吴某伙同他人让游戏厅老板夏某退还人民币2000元。遭到拒绝后,吴某等人遂将游戏厅里的八台游戏机砸坏,该物品价值人民币5367元。

  判决结果: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案件焦点:被告人吴某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还是敲诈勒索罪。

  评析:根据“举重以明轻”原则,作为轻罪,即行为人仅以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勒索对象,不应构成敲诈勒索罪。本案中,被告人吴某伙同他人仅以所输赌资为限,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故意。尽管在要回赌资的过程中使用了威胁等手段,但目的是要回自己所输赌资,与一般敲诈勒索罪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主观意图不同。故被告人吴某伙同他人以威胁等手段要回所输的赌资遭拒时,非法毁坏经营者的财物,构成了故意毁坏财物罪。
责任编辑:朱静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