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是太谢谢你们了,没想到我一个外地人也能这么快就拿到执行款啊!”千里迢迢从上海赶到屯溪的江西人李某激动的握着屯溪法院执行法官的手如是说。
2006年5月,云某等人作为股东共同出资成立了滁州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2007年5月1日,李某与该公司签订了《黄粉虫养殖、收购合同书》,并就虫种选购、技术服务、养殖风险、交货地点、方式、收购价格、付款方式等内容作了约定。随后,李某按合同购买了价值18000元的种虫,并购置了有关养殖设备在当地进行养殖。此后,因受市场因素影响,李某遭受重大亏损后,即多次找到云某要求赔偿损失。2007年10月5日,云某同意个人赔偿李某损失20000元并出具欠条一张。2009年4月,李某多次催讨未果后诉至法院。但判决生效后云某并未自动履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身在上海的李某心急如焚,多次打电话给执行法官表示其为此事欠下了巨额债务,家庭经济已陷入困境,要求尽快帮其执行到位。执行法官多次联系云某未果,遂前往云某住址“某小区1号楼703室”亲自前往查找,结果发现该小区1号楼总高只有六层,根本不可能有703室。案件执行遂一时陷入了困境。但执行法官并没有气馁,通过仔细的走访和查看被执行人云某的户籍资料,执行法官首先联系上了云某的近亲属,进而又促使云某自动来到法院。但此时云某对执行仍有抵触情绪,表示其当时写下欠条是另有原因,李某的20000元钱理应由公司而不是他个人承担。同时又表示其现在没有稳定的收入,家中还有二位老人重病住院急需用钱,一时之间其也拿不出这么多钱来。经执行法官耐心细致的做工作后,双方最终达成了和解协议。当李某顺利的领到了首付款人民币10000元时,脸上露出了舒心的笑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