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社会管理创新是一个复杂的、综合的、动态的发展过程,它既承接着传统的社会管理机制优秀部分,又在发展进程中不断地优化、改革、组合以适应社会管理的需要。本文从传统的徽州宗族社会管理机制的创立、完善和发展,对徽州社会和谐稳定有着重要的作用的体例研究为视野,着重谈谈对现代社会和谐稳定管理机制的借鉴作用。
[主 题 词]徽州文化 宗法制度 社会管理创新
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提出了一个“包容性增长”的概念,成为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的热点话题。其内涵就是将所有的人包容到社会经济发展进程中,共享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并且在一个国家或一个社会中,消除社会阶层、社会群体之间的隔阂和裂隙,使所有的社会成员,包括男性和女性,老年人、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健康人和病人、残疾人,富裕阶层、中间阶层、劳动阶层和社会底层,主体民族和少数民族……都能够无障碍地融为一体从而达到和谐美满的社会状态。
其中要求正确处理行政管理与社会自我管理的关系,打造社会管理的新格局。真正的和谐社会是一个国家权力与公共权力良性互动的社会,是国家行政管理与公民个人自主管理相统一的社会。
那么,社会管理创新,是指在现有社会管理条件下,运用现有的资源和经验,根据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态势,尤其是依据社会自身运行规律以及社会管理的相关理念和规范,对传统管理模式及相应的管理方式和方法进行改造、改进和改革,研究并运用新的社会管理理念、知识、技术、方法和机制等,构建新的社会管理机制和制度,以实现社会管理新目标的活动或者这些活动的过程。
社会管理创新是社会管理完善和发展的“主发动机”,是一个复杂的、综合的、动态的发展过程,它既承接着传统的社会管理机制优秀部分,又在发展进程中不断地优化、改革、组合以适应社会管理的需要。所以,社会管理创新是化解社会矛盾、保障社会和谐稳定的“三项重点工作”中最具有活力的动力源泉。
由于这种创新机制是对传统管理模式的“扬弃”,故而有必要对历史性的社会管理机制优秀传统尤其是卓有成效的管理体例进行研究,汲取其精华及有益的经验,从而推动社会管理机制创新适合于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本文从传统的徽州宗族社会管理机制的创立、完善和发展,对徽州社会和谐稳定有着重要的作用的体例研究为视野,着重谈谈对现代社会和谐稳定管理机制的借鉴作用。
一、徽州文化宗法制度管理模式的渊源、特点及影响
总体上看,历史上,徽州几千年的稳定的社会形态充分说明了徽州宗族社会和谐的管理机制的创立、完善和发展的作用和影响。可以归结为程朱理学思想感化、徽州文化的传播、宗法制度的约束、文会乡帮组织的网络化管理四个方面的整体作用的发挥。
传统中国的社会管理网络系统上,县是基本的政治单位。据统计,汉代设县1587个,唐代设县1573个,宋代设县1135个,明代设县1385个,清代设县1300个,数量变化不大;在汉代,中国仅有6000万人口,而在清代,人口已突破4亿大关。县的增加和人口增加极不成比例。
就徽州来说,自唐代固定为6个县后,一直没有发生变化,各县辖土面积多者达3173平方公里(婺源),少者亦达847平方公里(黟县),境内人口少者数万,多者十数万,到清朝人口鼎盛朝,大的县份的人口竟达50万左右(歙县)。很显然,一位县官和县衙门中为数不多的公职人员是无力管理这样的广土众民的,朝廷也不鼓励县级官员直接到乡村中去活动,明皇朝甚至还颁布过限制县官下乡扰民的明确命令 。
然而,古徽州县级以下的乡村社会并未因此导致平和秩序的丧失,无政府状态的混乱局面很少出现。这不能不归功于古徽州县级以下的地方自治组织及其行之有效的管理机制,它们填补了县衙官府机构与乡村农民之间的政治空白。
我们再来看古徽州县衙以下地方自治组织机构特征及其管理模式。早在先秦时代,地方政府即对乡村组织的建设十分重视。周代有“国”与“野”的区分,据《周礼》记载,“国”中的乡村组织为“六乡制”。 “野”中的乡村组织则为“六遂制。”
到明代,乡村组织主要为里甲制,里甲制的主要目的是征发赋税和徭役,后来逐步增加了教化民众和维持治安的职能。
清代继承了明代的里甲制,又将明代中后期一些地方官员倡导的保甲制固定成为正式制度,由10户组成1牌,10牌组成1甲,10甲组成1保,主要负责地方治安,后来也逐步担负起里甲所负责的工作,以致里甲制和保甲制变得模糊不清,许多学者误会成为一种制度。
徽州宗族社会的形成有其历史的渊源,有其不同于其他宗族社会的特点。《白虎通•宗族》曰:“族者何也?族者,凑坦,聚也,谓恩爱相流凑也。生相亲爱,死相哀痛,有会聚之道,故谓之族。”在徽州,聚族而居是维护封建宗法的需要,也是徽州宗法建制的重要表现之一。
宗族的组织构架可以视作为官僚制的对应物。由于人口数量、社会地位和所在在区域的不同,徽州各宗族的结构不尽相同,但差别只在层次和职务的数量多少方面。典型的徽州宗族结构是全族设一族长,族下按血缘亲疏分为若干分房,设房长。分房领有数个致数十个家庭。有的宗族还设有“宗子”。宗子是周代宗法制的产物,意为大宗的嫡长子。对大宗来说,他是家长,对群小宗来说,他是族长。
由于当时宗法制和封建制连为一体,宗子可以继承爵位,主持始祖庙的祭祀。族长的产生则不是依靠辈行和年龄,而是“择合族所共服者公举之”,当然事实上族长一职很容易为有财有势而未必有德者把持。族长之下,还设有若干名目不同的助手,分管礼仪、财务、教化等方面的事务。族长在祭祀祖先时担当主祭人,代表全族管理族产,还有责任表彰善行,纠正过失,调解族内纠纷。
在徽州,里甲制和保甲制实际推行中,并未为了户数的整齐划一而将原有的自然村落单位完全打破,这样就出现了两种情况:
一种是与单性村相适应的里甲与宗族相重合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负责征办赋役和治安事务的里长、甲首等人员的地位在宗族首领之下,他们只负责一些具体事务,较重大的问题都需要通过宗族机构解决,当然有时宗族首领同时也是里长、甲首的承担者。
第二种情况是由两个姓氏以上杂居而聚形成的村落,《休宁茗洲吴氏家记》有这样的记载:“县定每保立约长,十家为甲,我保李齐云为约长。” 由此可见,不同姓氏被组织在一保之中。在这种情况下,保甲仍然必须与宗族结合起来才能发挥作用,不经过吴氏宗族机构,李齐云是无法对吴氏宗族成员发号施令的。
总起来说,里甲、保甲这些因官府倡导或命令而建立的乡村组织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办理与官府有关的各种具体事宜,但并无明确的权力,其职责的履行有赖于宗族机构的支持。许承尧甚至认为“里约坊保绝无权焉”成为徽州社会的重要特征:“各村自为文会,以名教相砥砺。乡有争竞,始则鸣族,不能决,则诉于文会,听约束焉;再不决,然后讼于官,比经文会公论者,而官藉以得其款要过半矣,故其讼易解。若里约坊保,绝无权焉,不若他处之把持唆使之纷纷也”。
从上述记载中可以看出,宗族是解决纠纷的基本机构,大多数事情在宗族内均可解决。有些事情——比如两个势均力敌的大家庭的重大矛盾——宗族组织解决不了,他们则提交“文会”调解,而不是里约坊保这类的乡村组织,这也可以窥知里约坊保近乎宗族的“附庸”。《新安竹枝词》中对此亦有描绘:“雀角何须强争斗,是非曲直有乡评。不投保长投文会,省却官差免下城。”
从古徽州乡村管理机制特点看,具体地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以程朱理学为代表的儒家思想感化教育作用;
(二)徽州文化的传播中的强化作用;
(三)徽州宗法制度(祠堂、谱牒、乡约宗规家法)的约束作用;
(四)文会、乡邦的网络化管理作用。
第一、以程朱理学为代表的儒家思想感化教育作用。
程朱理学为代表的儒家思想感化教育形式上要借助于严密的徽州宗族组织网络化的推动,而维系徽州宗族的就是徽州宗法制度(祠堂、谱牒、宗规家法等)。
徽州宗法制度除了具有封建族权的宗族制度的修宗谱、建宗祠、置族田、立族长、订族规一般特点外,还具有徽州本土的地域性特征。
其一、宋明清新安理学思想成为徽州宗法制度的思想脉络和灵魂。尤其是朱熹的伦理纲常和宗法等级制度以及朱熹倡导的儒家“礼仪”“忠孝”“德治”“贞节”观念成为徽州宗法制度的思想理论基础。
为了加强对族人乡里的感化教育引导表彰,族规家法以宗法形式通过建祠堂、修谱牒和隆祭祀等一系列活动达到稳定徽州社会的目。
其二、以徽商经济为支撑,弘扬传播徽州宗族文化,修谱、建祠、置族产、建书院、办义学、兴学田特征更为突出成为徽州宗法制度另一特点。数百年来,徽州文风炽盛,人文蔚起,名家辈出,风俗淳厚。由此,在环境上营造了以徽州文化为代表的和谐氛围。
其三、以族规家法乡约为主要内容的徽州宗法制度地域性特点比较突出,不同宗族杂居大村又是以不同宗祠宗族划分族界,而不同村落又以会所和乡约为纽带形成宗法制度治理下井然有序的严密的网络。这样,在制度层面上更加有效地巩固了和谐体制的确立。
(一)徽州宗法制度通过教育对族人的灌输达到了潜移默化的教育感化作用。
通过族规家法形式将对族人教育列为族人一等大事,同时又借用徽文化教育形式和内容强化宗法制度的传播和完善,对于名门望族宗族的认同感和凝聚力的强化无疑是有效的途径和手段。而在徽州除了文化教育传播和宗法制度教育强化与江南其他地域形式相同外,还有一个特征即是徽商对徽州文化和徽州宗法制度构建、传播和发展的影响,成为经济上的支撑。支持族人就学的徽商,可望“投我木桃,报以琼瑶”。徽商的经营发展离不开宗族,离不开族中官宦的支持,更离不开徽州文化熏陶和辅助。所以,徽州宗族及宗法制度、徽商、徽州文化之间的良性互动是徽州社会“生物链”的三个环节。
(二)、徽州宗法制度的管理约束作用
出于维系家声的考虑,徽州宗法制度中还规定了对族人本身、持家等方面的要求和禁约。族规大多充满着“务本业”、“禁奢靡”、“习勤劳”、“考岁用”、“崇厚德”、“端好尚”、“严约束”、“慎婚嫁”这一类的戒条,并不厌其烦地教训族中子弟力图上进,克绍家声,要求对子弟中器宇不凡、资禀聪明者要精心培养,以期他们有朝一日取得科第功名,可以光宗耀祖,同时又禁止族人从事所谓的“贱业”(衙役、戏子、吹鼓手、理发匠等),还繁文缛节地规定了许多禁约,如不准酗酒,不准赌博,不准宿娼,不准斗殴,不准穿着华丽衣服等等。这种禁约在族规中占有很大比重,并不是由于族规制订者特别重视个人的品德修养,而应该看作是着眼于保障宗族根本利益的深谋远虑。
宗法制度还规定了对违反族规家训、败坏纲常名教、损害了封建国家和封建宗族利益的族人的处罚办法。
(三)徽州文化传播对徽州宗法制度的制定与实施的作用
作为一个移民社会,外来氏族为了生存,需要借助宗法制度和宗教文化来强化宗族的凝聚力。这二者的结合构成了徽州社会超强的封建宗法制度,成为徽州文化的一大特点。
这种互动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徽州宗法制度构建了一个超稳定的徽州社会结构,而宗族文化所强调的团结互助,共同创业的理念又有利于整合宗族资源,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这在封闭、保守、小规模经营的封建小农经济状态下显得更富有经济竞争力。
(2)徽州宗法制度崇尚儒学,推崇读书尊教的表现形式和教育功能深化了徽文化兴起和传播。古代徽州“两多”:为官者多,商贩者多。这应当归结于宗法制度载体的宗祠文化的作用。徽州宗祠不少内设文学馆,利用宗祠培育、造就文化人才,还通过宗祠田产收取租谷,设立“学谷奖学制”,而且祠规规定祭祖准入祠堂者除长辈外,得需有功名者,以此鼓励读书成才,鼓励建树功名以光宗耀祖。这样古徽州状元县,举人村枚不胜举。以呈坑为例,由于文人达官多,罗东序祠至今仍保存许多楹联、牌匾、名人书画、木石古雕等。形式上一是直接在宗祠兴教办学,为族人学童授课,为赴京城考生筹集路费。二是用悬挂堂匾、祠联、楹联这种形式来弘扬渲染推崇知书达理之德;三是在祖训中将“读书穷理”之程朱理学思想作为家法祖训。
(3)宗法制度中引导修德,正人正已的文化理念凸现。可以说,徽州宗祠成为古代村落落实道德教育的重要场所,为和谐机制确立奠定了制度和思想的理论基础。
(4)、宗法制度中建管公益,惠及村民的文化理念对徽州村落文化和族人道德培养熏陶影响甚深。宗祠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义举”为基础的组织建设社会、管理社区的作用。
(5)宗法制度倡导的变通的义利观使徽州人拥有了冲破封建传统义利观的伦理道德基础,并使封建的徽文化具备了一定程度上的商业文化的特征,在这种相对先进文化的支配下,徽州人的行为更加符合生产力发展的要求,推动徽州商品经济发展的客观趋势。
(四)文会、乡邦等的网络化管理作用
第一、徽州传统社会文会组织的作用
文会是徽州历史上文人们以商讨诗文为主的聚会,起源很早。其后,随着文人集会和交往的增多,许多文会定期举行,演变为经常性的组织。如嘉靖年间歙县岩镇就有南山、斗山、果山等文会。徽州著名学者许承尧甚至认为“里约坊保绝无权焉”。
文会组织的作用有三:
一是具有科举考试预备班的性质,特别是正月里总要发表科学考试的模似试题;
二是起着亲善作用。另一个作用是当一些纠纷在祠堂里解决不了时,由文会的知识精英来“乡评”。
许承尧在《歙风俗礼教考》这样说道:“各村自为文会,以名教相砥砺。乡有争竞,始则鸣于族,不能决,则诉于文会,听约束焉;再不廖,然后讼于官,比经文会公论者,而官藉以得其款要过半矣,故其讼易解。若里约坊保,绝无权焉,不若他处之把持唆使之纷纷也。”
单姓村落的文会,一般由同族的文人组成的,文会有文人捐献的会田,其收入作文会活动经费。在多姓村落,文会是由几个宗族的乡绅组成的具有地缘与血缘的双重特征的民间组织。在徽州,文会的权力空间由乡绅与祠堂来填补。村乡的保甲组织由宗族支撑。
第二、宗法组织体系的作用
1、乡绅对祠堂的管理和控制。
乡绅的文化特权与宗族统治结合起来的,徽州成为理学独统的天下。许承尧在《歙事闲谭》卷十八《歙风俗礼教考》这样写道:“徽州独无教门,亦缘群居之故,非惟乡村中难以错处,即城中大姓,亦各分段落。所谓天主教、礼拜之寺,无从建矣。故教门人间有贸易来徽者,无萃聚之所,遂难久停焉。”
2、疏通官宦,控制地方自治权。
乡绅利用舆论、法律、信仰、礼仪乃至社会评价(谱、志)等社会文化控制的机制来维护乡村社会的秩序。
一些名门望族往往会由族内缙绅出面,请求官府给予宗亦钤印。徽州柳亭山真应庙方氏宗族宗谱的卷首,便是《宪给印牒》。这是由方氏宗族的乡绅监生方善祖领衔请求徽州府台为家谱钤印的批文。
除了在60部家谱的卷首钤上了徽州府的大印,方善祖还请求歙县县官在统宗谱的谱尾加盖县衙大印。即《编号印照》。通过此举,方氏的望族地位得到了官方的认可,同时也就取得了地方自治的控制权。
3、撰写族谱、村志,通过舆论导向对族人进行引导和管理。
族规家法通过社会风俗、道德、信仰和信念的灌输教育在社会舆论、社会心理上控制族人。
徽州乡绅正是通过族谱、乡镇志、县、省志把徽州社会各种精神因素和众多的社会个体相互联系起来,从而使徽州社会管理和稳定成为一个多向交叉和多层联结的复杂过程。
3、通过诉讼活动,维护宗族利益从而加强宗族的控制力。
争讼既是为了保护宗族的利益,又是维持理学规定的世俗世界的秩序,所以乡绅通过参与诉讼活动,维护宗族的控制力。
第三、祠堂、宗法对村民族人的控制。
祠堂是宗族祭祖、聚会和进行各种活动的场所,也是宗族组织控制族人的执法场所。
第四、宗法对弱势群体与佃仆的管理。
由于徽州社会是一个等级森严的社会,对佃仆的压迫、歧视是徽州的普遍现象。佃仆在宗族强有力的控制下,其对主人、祠堂的敬畏也逐渐转为内控制。
二、徽州文化宗法制度的意义及对社会管理创新的借鉴作用
第一、徽州宗法制度对当今社会管理的借鉴作用。
在徽州传统的宗族制度中,宗法制度作为促进人们之间协调的规则,它的重要功能就是为人们提供了一种框架或模式,在这个框架里,人们可以相互影响。它的运作体现了伦理的作用或对伦理的依靠。通过依靠世代相承的血缘系谱关系来界定族内严格的社会规范和权利与义务,长幼尊卑各司其职,默守着本家族的道德规范和清规戒律,皆不得逾越本分。若有逾越或违背,就要受到家族的制裁,所谓“正以家法”,就是通过族长和其他长老的权威,通过非正式的规则包括伦理规范、价值取向、道德、习惯等文化性因素的作用有效地协调和控制着族内的摩擦纠纷,实现对家族成员的行为约束,因而宗族这种特殊的制度适应了特定的经济关系和人文环境,铸造了超稳定的社会系统,它培育了一种社会的人格,体现了一种“熟人社会中”的管理模式。
由于这种模式处理的手段简单、易行、有效、经济,以它至今仍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徽州乡村的社会生活,为现今的村民所接受。由此,以宗族组织为依托充分利用乡村地缘亲缘优势解决民间纠纷或继续发挥村乡传统的公序良俗的“民间法”的作用,可以减少交易成本,改变执法环境,有利于形成合力,化解矛盾,达到“案结事了”的效果。所以,在社会管理机制创新中,善于摸索、发掘和总结传统的易于被群众喜闻乐见所接受的“习惯法”“民间法”等非正式制度并继续发挥其在乡镇村组间化解矛盾、定纷止争的作用,成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一环。
但这种“民间法”和地缘亲缘的“链条”作用有不完善性。
首先,在乡村,血缘组织基本上都处于一种低级的组织状态,血缘组织既无法适应大社会大市场经济建立跨地区、跨血缘的经济组织的需要,也无法实现较大的联合,这种封闭性和脆弱性一定程度上阻碍社会经济发展。
其次,血缘组织的内在运行规则基本上是传统的、非现代的,无法实现组织控制。其许多内部管理规则与当代社会诸多法律原则和制度相抵触,这也是血缘组织在当代社会无法获得合法性的原因之一。
其三,血缘组织实行等级制,造成男女之间不平等和家族与家庭之间的不平等。在典型的家族、宗族中,族长除了主持祭祀祖宗典礼,宗谱的修续,宗祠管理,管理族产,教化族人,处理族内纠纷,调停各种争端,甚至连生儿取名,婚嫁丧葬、分家、过继子女、招女婿上门等实现全方位服务之外,个人的私域是不存在的,更有根据族规惩罚违反者,甚至可以按照族刑冲击国家法律。
所以,在使用和借助宗族组织和传统的乡规民约调处纠纷,稳定乡村社会中要学会批判地继承其中有关序人伦、循义务及教亲敬长、当仁不让等有益的内容,坚决摒弃其中一些封建迷信和摧残人性的糟粕和毒素。
一方面应当注意到民间法中有价值的一面,充分考虑宗族组织在转型社会里表现出来的“创新性”机制,对之加以引导、协调,使家族组织的内在优势发挥出来,实现或辅助实现国家法的功能和价值,成为法治建设的健康力量。
另一方面在立法过程中对一些好的民间规范、“活法”,采取顺应、溶合的过渡政策,在条件成熟时,有意识地吸收、认可,并融入、提炼到相应的法律法规之中,使之成为制定法的一部分。
第二、注重徽州传统管理机制的道德感化和文化传播作用,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程朱理学“德治”“礼治”观念内含有重视精神文明建设特别是道德建设的意蕴,我们可在精神文明建设层面从中吸取养份。同时,重义抑利、崇文重教等“十户之村,不废诵读。”知书达理,儒学成风的徽文化传播的优秀传统模式,对于社会管理机制创新中重德守法理念倡导和更新有着积极的借鉴作用。
目前,由于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致使一些社会领域中道德失范,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个人主义滋长;谋求不义之利,贪图不法之财,假冒伪劣、欺诈活动已成为社会公害;腐败现象在一些地方蔓延,党风、政风、社风受到很大损害,而且这种现象也已侵蚀到我们的执法、司法队伍之中等等。为此,我们可以从朱子理学倡导的“存天理,灭人欲”等理学中获取有益的思想。用儒家“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的戒律规范人们的言行。特别是要弘扬程朱理学的重义轻利的义利观,反对见利忘义、唯利是图,推行把国家和人民利益放在首位,同时充分尊重公民个人合法利益的社会主义义利观,确保市场经济规范、有序、健康发展,助长社会知法守法风尚的形成。
第三、树立宪法和法律至上的观念,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宗法思想根源的程朱理学的宗旨主要有三个方面即主敬,穷理,践形。从政治的角度说,穷理蕴涵着对封建法治的合法性说明;主敬意味着对现有社会秩序的敬畏和维护;践形则要求按儒家纲常伦理尽职尽责。这些思想无疑会成为封建皇朝意识形态的最为有利的思想资源。即使从哲学的角度看,朱熹用敬贯动静、始终、知行含义来释义“主敬”,把它作为穷理致知的准备条件仍凸显其中的政治意蕴。若摒弃其为专制君主服务的本质,应为我们建设法治国家所借鉴,即必须树立宪法和法律至上的观念,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为社会管理创新夯实基础。
虽然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勿庸讳言,我国现在的法治状况与建设法治国家的要求还有很大的距离。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仍是阻碍法治建设的“拦路虎”。因此,当务之急是要在全民特别是领导干部中普及法律知识,增强法治意识,确立宪法和法律至上的观念。特别要加强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方面的制度建设,确保法律严格有效的执行和违法犯罪行为严格地依法受到惩处。建立健全良好的法治秩序。政府作为行政执法主体,必须依法行政,既要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又要注重维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司法机关必须公平公正地行使司法权,为和谐社会构建提供司法保障。
此外,还要借鉴徽州传统的群防群治的乡村和社区管理模式及有益经验,尝试构建以政府为主导、以群众自治为主体、多方参与、多管齐下的网络化社会管理机制,使管理的触角延伸到社会方方面面乃至家庭和个人生活,真正实现“是非曲直有乡评”“省却官差免下城”的和谐稳定社会状态。
第四、以人为本,加强干部队伍作风建设。
程朱理学继承了传统儒学的纲常伦理思想,并且加以发展,形成一套严密完整的伦理思想体系,并把它当作天理的体现。程朱理学所说的“正心”既讲“正君心”又讲“正人心”,“正君心”是对君主的约束,“正人心”是对普通民众的约束。尤其是朱熹把“正君心”当作重中之重:“天下事有大根本,有小根本。正君心是大本。” 在程朱理学看来,所谓的“君德成就责经筵”正是 “正君心”的一个最为现实有效的途径,能够实现和弘扬历来统治者自诩的“与士大夫共治天下”民主法治思想,这些对于我们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有重要的借鉴意义。程朱理学特别强调当权者以身作则,这对于各级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依法办事有借鉴意义。
社会管理创新首先需要一支公正清廉有效率的管理者队伍作为根本。所以,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按照法律即人民的意志办事,廉洁奉公,勤政为民,时时事事处处以身作则,率先垂范。给社会管理机制创新营造一个风清气正良好政治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