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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未“来得及”宣判的判决书
作者:陈国华、王浩丹  发布时间:2010-11-24 11:27:06 打印 字号: | |
  每一起案件只要还有一线希望,法官就不能轻言放弃,就应该付出百分之百的努力。近日,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法官正是用这样的执着精神在审委会讨论做出判决意见后至宣判前,顺利调结一起长达两年纠纷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2004年3月和2004年8月,吴某分别与浙江某建筑公司两个项目部签订《购销协议书》,约定由吴某向项目部供应钢材。2004年3月至2005年9月间,吴某向两个项目部供应钢材价值近690万元,由项目部的工作人员对供应钢材的数量、单价、金额签字确认。2007年1月,吴某与两个项目部的负责人余某核实账目,项目部尚欠吴某货款近80万元,余某出具欠条并加盖了项目部印章。2008年春节,余某以项目部名义支付20万元现金,尚欠近60万元。

  余某作为项目部的负责人,其职务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项目部承担,但由于项目部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其民事责任应由浙江某建筑公司承担。由于双方在履行协议过程中手续不完备,关键人物项目部的负责人余某又迟迟联系不上,虽经多次调解,双方仍不愿意作出让步,无法达成调解协议。因案件复杂,标的额较大,合议庭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并通过拟判决意见。

  第二天,合议庭按照审判委员会意见拟好了一份长达18页纸的判决书。该案一经判决,当事人的矛盾是否真正化解,合议庭成员始终觉得只有再做工作,调解结案才是彻底解决纠纷之道。于是,合议庭成员决定在宣判前召集双方当事人再度协商,经过对细节的反复磋商,最终在晚上九点多钟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浙江某建筑公司一次性支付吴某钢材款及违约金78.5万元,并于当日履行完毕。
责任编辑:陈国华、王浩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