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6日,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全市首例非法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品(氰化物)罪一案,被告人梁君正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蒋剑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被告人李光明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违法所得赃款、赃物予以追缴。
氰化物,拥有令人生畏的毒性,一旦被犯罪分子控制,将会对公众和社会造成难以想象的严重后果。因此国家对此类物质的合理利用(包括生产、运输、储存)都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从事上述行为。而梁君正等被告人却目无国法,利欲熏心,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
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被告人梁君正与蒋云初(另案处理)商议在黄山市合伙经营剧毒化学物品氰化钠和氰化钾,并商定由蒋云初负责提供货源,被告人梁君正负责私下销售,赚得的钱两人平分。而后,被告人梁君正在屯溪阳湖五里亭附近租用了“松林山庄”作为存放货物的仓库,让被告人蒋剑作为其助手管理仓库及日常事物,被告人李光明作为业务员负责销售、送货及收款业务。被告人梁君正还请了杨某等临时工帮忙装卸货物,并将购买的氰化钠和氰化钾进行重新包装。从2008年3月到2010年4月间,被告人梁君正通过蒋云初先后从安庆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购进并运到“松林山庄”仓库的氰化钠和氰化钾共1009吨,分别私下销售到浙江、广东等地。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梁君正、蒋剑、李光明违反国家规定,明知是剧毒危险物品而非法买卖、运输、储存,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品罪,且系共同犯罪,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