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司机章某是某物流公司员工,在运送一批不锈钢炉料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物流公司在运输前为货物投保了物流货损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后向保险公司理赔了12万余元。保险公司赔偿后,认为该车登记在某汽车销售公司名下,遂向法院起诉该公司赔偿保险公司已赔付的保险金。
案件焦点:保险公司能否向汽车销售公司追偿。
案件结果:法院判决驳回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60条规定:因第三者原因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在赔偿保险金后可以请求第三者赔偿。本案中保险金能否追偿的关键在于司机章某是不是法条中的“第三者”。本案中,物流公司是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章某作为职工运输货物是在正常履行公司交付的任务,是职务行为,也是物流公司的行为,不是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故保险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