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案件快报
驾驶员理赔不配合 判决保险公司赔偿
作者:胡剑艳  发布时间:2010-09-25 16:01:23 打印 字号: | |
  日前,安徽省黄山市屯溪人民法院受理一起因驾驶员不配合理赔而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案件,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理赔原告王某车损3055元。

  2010年3月9日11时许,童某驾驶的车辆与王某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童某负全部责任。事发后,保险公司对王某的车辆定损为3055元,并声称因车主不配合导致公司无法理赔。2010年7月,王某无奈诉至法院。法院受理此案后,童某及车主余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王某的车辆已被定损为3055元,该款理应由被告童某赔偿,车主余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该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故车损3055元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理赔。
责任编辑:胡剑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