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9日上午,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抢劫犯王永隆今日被执行死刑。
王永隆,男,汉族,1981年9月28日出生,小学文化,屠宰个体户,系吸毒人员。2008年7月30日下午,王永隆从休宁县乘车到绩溪县、屯溪区欲找熟人借钱购买毒品未果。当晚21时许,王永隆来到屯溪区宇隆商贸城,窜入“爱登堡”服饰专卖店欲行窃,见店主被害人甘某在店内,遂佯装购买衣服伺机行窃。因没有找到行窃机会而毒瘾发作,便趁被害人蹲在地上整理鞋子之时,拔出随身携带单刃匕首朝被害人的颈部、胸部等处连刺数刀,致被害人全身多处创伤、左颈总动脉离段大出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随后,王永隆劫取现金3000余元及手机、银行卡、衣服等物品后逃离现场,所劫物品价值844元。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永隆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特别恶劣,依法以抢劫罪判处王永隆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王永隆不服,提出上诉。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