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夏日的一天,在黄山市屯溪区一家公司工作的吴某接到家里的电话,父亲为邻居按装电灯被电击摔坏了头,病情非常严重,母亲又长期患慢性心脏病,加之其弟在南京上大学,使本来就贫困的家庭雪上加霜。作为家里的经济支柱,吴某焦急万分,为凑父母治病的钱、弟弟读书的费用,铤而走险,瞄上了公司的结算货款。
从那年夏天开始,吴某利用到客户处结算货款的职务便利,采取结算货款不按规定上交公司财务的方式挪用货款。截至2009年10月26日,吴某挪用的货款已达14万元。期间吴某归还了1万元,其余未归还的全部用于家庭的开支。去年10月,公司在对账的过程中发现款项不对,追问之下,吴某承认了挪用资金的事实。2010年6月17日,吴某与公司达成还款协议,公司对吴某的行为表示同情和谅解。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近日公开审理此案认为,被告人吴兰芳身为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予归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依法应予惩处。但归案后被告人吴某能够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同时鉴于被告人退赔部分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且有较好的悔罪表现,并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