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屯溪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吴某、杨某、陶某有期徒刑十四年至十二年不等的刑期。
被告人吴某、杨某、陶某均系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被告人吴某因吸毒而囊中羞涩,2008年8月,吴某与杨某、陶某“商量”说租辆车去搞点钱花花,二人均表示同意。2008年8月至2009年4月这短短八个月内,三人驾驶着租来的一辆黑色的帕萨特轿车窜至安徽的黄山市、安庆、池州、湖北的广水及河南的商城等地。被告人杨某、陶某负责望风和驾车等候,吴某则采用液压钳及T型撬锁工具撬门、剪锁方式,盗得电脑、香烟、名牌服饰等物品。随后,吴某将获得的赃款中各自分2万元给了杨某和陶某。2009年4月16日8时许,宁国市民警在巡逻时发现三被告人驾驶的轿车后牌照被遮盖,形迹可疑,遂将三人带回盘问。被告人吴某、杨某主动如实地供述了偷盗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