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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人无权私自典当借用车辆
作者:王浩丹  发布时间:2010-08-26 11:22:43 打印 字号: | |
  案情:2010年4月16日,车主蒋某将汽车借给朋友邵某使用五天。到期要求归还时,蒋某发现车辆被朋友邵某典当了,一气之下将邵某及寄售行起诉到法院要求返还车辆并赔偿其在租借期间损失。

  案件焦点: 借用人有无权利私自典当借用车辆。

  案件结果:寄售行返还典当车辆。

  案例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受让人有善意取得的情形除外。本案中,邵某不是车辆的所有人,无权将该车辆典当,而且该寄售行明知车辆非邵某所有依然为其办理典当手续,不属于善意取得的情形,因此,蒋某有权要求返还车辆,并要求邵某赔偿损失。
责任编辑:陈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