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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放贷结伙索债 非法拘禁四人获刑
作者:陈国华  发布时间:2010-08-26 11:10:41 打印 字号: | |
  近日,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孟某、程某、武某、童某四人犯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的刑罚。

  2005年1月18日,被害人徐某向被告人童某的叔叔童某某(另案处理)借款90万元,约定利息为每年20万元。2008年1月,徐某在付给童某某35万元利息后,重新写了借款总金额为135万元的借条,约定2009年底还款50万元,担保人是方某。今年2月25日,童某某找到方某,方某答应带其到屯溪找徐某。随即童某让“阿利”(在逃)找人一起到屯溪找徐某索要债务。“阿利”便打电话叫被告人孟某,孟某又召集了被告人程某、武某和“山鸡”(在逃)。随后,他们分别驾两辆车于当日下午5时到达屯溪。童某某与徐某因还款事宜发生争执,便强行将徐某推进车内进行控制,程某还对徐某面部等部位进行殴打。当徐某女友贾某拦车拔车钥匙时也被强行带上车,欲走高速回浙江。从安徽歙县上高速往浙江方向行驶过程中,发现公安机关已在高速公路上设卡检查,便改道往歙县三阳方向行驶,并强行冲过三阳高速收费站。迫于警车追赶,孟某等人弃车逃窜。当晚8时,徐某及贾某在歙县三阳境内被公安机关解救。被告人孟某、程某、武某、童某分别被抓获归案。徐某的损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为索取债务,结伙采用拘禁的方法非法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具有殴打并造成他人轻伤之情节,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考虑被告人孟某系累犯;被告人程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致人轻伤;被告人武某有犯罪前科;被告人童某系初犯,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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