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由于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是法院审判工作的一部分,如何构建和完善案件质量评查机制成为法院审判工作管理者思考的问题。本文通过对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成因进行细致分析,并结合具体工作实践就人民法院如何建立和完善案件质量评查机制进行论述。
【关键词】 法院 案件质量 评查机制 思考
案件质量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生命线。所谓案件质量评查,主要是指各级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执行案件,从立案到结案的有关程序、实体处理、法律文书质量等方面是否严格执法情况进行评查验收,是法院内部对案件审判、执行情况的一种事后监督方式和措施。如何在维护审判独立,不干涉审判人员独立办案的司法原则上,对其承办的案件予以业内监督,是当今法院改革进程中面临的共同课题。
一、案件质量评查价机制实践运行中的三大困惑
建立一个好的制度并不等于会有一个好的成果,关键在于有效的实施和不断的完善。案件质量评查价机制在实施过程中也会遇到一些问题,组织者的思路、参与者积极性、涉及者的顾虑等,都可能会影响案件质量评查价机制管理作用的充分发挥。从这几年案件质量评查的情况分析,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案件质量评查体系中存在的问题
从制度建设上,大多数法院还是有相当的成就,但在实践落实上,却大打折扣。主要问题现象为:1、案件评查制度存在欠缺依据,评查部门“名不正”,影响评查工作开展。法院对所审结且已生效的案件进行事后评查,其目的是提高办案质量,增强办案人员的工作责任感,但现行法律框架内及法院组织内部设置上没有设置案件评查内容和机构,法律上仅规定通过上诉程序或再审程序对案件质量进行监督,而通过案件质量评查方式确定案件是否存在差错则无法律上的依据。由于认识不同,各地法院虽然都成立了案件质量评查组织机构,但具体做法不一,有的认为它应是平行于庭室的一级机构,下设于审委会,这样才能加强评查力度;有的认为应下设于某个部门如审监庭、研究室、监察室等作为二级机构。2、评查激励和保证机制不健全,未能充分发挥评查应有作用。案件评查工作本来是对事不对人,但由于评查法官与承办人均在同一法院,被评查对象不理解,认为跟自己过不去、“挑刺”,而年底的年度考核以及竞聘上岗等采取的民主评议测评,评查法官因顾虑将来对自己评议时可能产生的不利因素,而有怕得罪人思想和畏难情绪,不能充分调动积极性和能动性,影响评查工作发挥的应有作用。所以,实践中院内评出问题的几乎很少,能够引起再审的根本就不可能。3、没有统一的质量评查规程和标准,实践中很难操作。各院根据本院自身的特点,虽然制订了一系列的标准,采取了自查自纠、全面评查、重点评查等各种形式对案件进行评查,并将评查结果予以通报,要求业务庭及承办人针对存在的问题限期予以说明、检讨及整改完善。但是在目前的案件质量评查中法院没有形成统一的质量评查标准,评查结果并不能全面反映办案人员的实际能力和案件质量水平。4、案件质量评查功能定位不准确。目前法院主要以生效案件为评查对象,即实行事后监督,虽然对重大影响或领导过问的案件提前介入监督,但也是极个别案件。5、案件评查有“流产”的趋势。由于部分法院因种种原因经济处罚没有真正落实和力度不够以及内部通报的道德威摄力不够。一些问题案件的法官对此态度漠然,案件质量评查应有的文化氛围没有建立起来。
(二)案件质量评查观念有待创新的问题
理解、信任和支持,加上科学的方式方法是案件质量评查机制能否长久有效运转的前提。在目前案件质量评查的观念上,容易使人产生错觉的有两个地方,有待进一步创新。
一是将案件质量评查的机制功能简单地定位为纠错,认为评查就是纠错,通过纠错达到确保质量的目的。本文认为,纠错只是评查的一个方面,我们在纠错的同时,更要重视防错和评优,通过防错可以增强我们的工作责任心,提高案件质量意识和业务水平,通过评优可以提高优质案件标准,使我们在评查中正确对待自己,纵比看进步,横比看差距,最终实现案件质量和法官队伍素质的双赢新。
二是习惯将评查介入的时间安排在事后进行。本文在这点上认为可以商榷。质量管理理论认为,预防胜于纠正,不合格产品控制及处置权限应事前明确规定。在这种理念下,本文主张建立集事前、事中、事后为一体的案件质量评查机制,让评查贯穿案件质量运作的全过程。如果在案件处分决定送达之后再进行质量评查,除非出现错案和严重失误,一般情况下,对已经处理的案件中存在的一般性问题,很难进行纠正或者修改,只能对今后起到一定的借鉴和警醒作用。所以从理论上和实践上讲都确实存在一个纠正错误的向前延伸需求问题。
(三)案件质量评查活动深度控制的问题
案件质量评查的深度控制问题,主要是指评查工作的导向和标准的把握问题,直接关系到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价值意义,也是鉴别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是否走向虚化的标尺。本文认为,评查工作应抓住案件质量的内核,从实体到程序,从事实证据到法律适用,同时包括规范文书。应该全方位、多角度地对案件的立、审、执、鉴各个环节的质量进行评查,而不是偏重某一方面。如何把握好案件质量评查的重点与全面的关系,这是需要我们今后在案件质量评查深度控制上注意把握的问题之一。
案件质量评查深度控制上注意把握的问题之二是评查方法问题。评查方法是否科学、适用、恰当,直接影响评查的实效。由于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客观上存在差异,在没有一个具体、操作性强的评查方法的指导下,难免会出现纰漏。目前,我们对案件质量进行评查方法是在全市统一评查标准的基础上,采用自查与互查相结合的办法,即要求承办法官首先进行全面案件质量自查,然后交庭室进行互查,然后综合情况进行内部通报。如何进一步提高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科学水平,或者说更好的把常规评查和重点评查,专项评查和年度评查这两大因素考虑进去,创造出更多更好的评查方法,从多角度、多层次、多方位提升案件质量评查的实际效果,确实值得我们深刻思考和继续探索。
本文认为,必须制定一套完整、科学、操作性强的评查方法,除了执行省高院的案件质量评查标准外,还要体现我们自己特点,在评查标准上,我们的严格性体现在进一步向细化延伸;在评查的方法上,体现在灵活性进一步向效果看齐。通过看、听、议、评、报、讲等多种形式,把握好评查的每一个细节,正确处理好自查与评查的关系,常规评查和重点评查关系,专项评查和年度评查和“以查”促“评”的关系。一是在内容和形式上,可以重点选择不同的主题,以布置调研课题的办法,分工落实到人,通过一定会议进行讨论,抛砖引玉,集中大家的智慧,上升为理论指导今后的工作,做到有目的、有组织、有计划地解决一至两个突出问题。二是可以选择不同的角度,除评选案件质量集体优胜奖外,还可以评出全院 “最佳调查报告奖”、“最佳证据材料奖”、“最佳谈话笔录奖”、“最佳审理报告奖”、“最佳文书规范奖”等单项优胜奖,把原来比较单板的评比表扬,变成一种业务高水平的工作示范,充分调动提高案件质量工作的积极性,使大家学习有明确的榜样,赶超有内在的动力,提升有统一的标准,从而形成良好的互动和循环。
二、科学合理的构建案件质量评查机制的新思路
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强化组织协调,充分发挥了案件质量评查的作用,必须在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工作上有所发展、有所创新。归纳起来,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一)切实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创新案件质量评查体系
针对以上案件质量评查体系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
1、建立案件质量监督管理体系。首先明确评查主体的地位,不能凌驾于审委会之上,评查工作必须向审委会负责和服务,这样才能保证审委会总结审判工作经验的职能得以实现。主张建立独立的质量评查部门,从整合法院审判资源出发,由审监庭作为负责评查工作的日常机构,可设立评查小组,由主管副院长任组长,庭长任副组长,庭室工作人员为成员,选派政治、业务素质高、作风过硬的资深法官充实,确保监督具有权威性。给足质评小组权力,为其“正名”。
2、建立评价标准系统,制定明确、规范、细致的涵盖案件质量评查各个环节的具体量化标准,使评查工作有章可循。
3、提高评查人员待遇,对评查法官应由院党组单独考核评定,而不参与其他法官共同评比、考核,从而消除了评查法官在年度民主评议时的影响和顾虑。
4、加强质量监督人员的业务培训。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由审监庭人员完成,为更好地做好该项工作,应加强质评员的学习培训措施,让审监庭人员多参加上级法院组织的业务培训,到其他法院学习取经,请一些专业人员来上课指导。只有这样,才能使审监法官有过硬的业务能力,真正当好“法官中的法官”。
5、建立奖励惩处机制。不但要将已有通报制度完善,还要将经济处罚落到实处。在每年的法官考核考评以及每次的法官晋职晋级中,将案件质量作为一项重要的依据,实行“一票否决制”,即发生违法审判,或办理一件不合格案件,或受到二次以上案件质量责任追究的,一律取消评先、评优、晋职、晋级资格,充分发挥案件质量评查在法官考核考核中的作用,从而促进法官队伍素质的提高。
(二)全面理清思路,改革办法,创新案件质量评查机制的管理模式
一是变被动评查为主动评查,在充分发挥案件质量评查主体作用的前提下,大力推行自我评查、交叉评查、点题评查、随机评查等办法,着力培养办案人员的主动评查意识和善于评查的能力,缩短上级评查与自我评查之间的距离。
二是变单纯评查为全面评查。正确处理好纠错、防错和创优三者之间的关系,一手抓纠错和点评,另一手抓案件质量评优活动,在注重纠错、防错的基础上,更注重创优。以案件质量评查结果为依据,认真评出典型优质案件和办案质量高手,即发现优质案件,表彰优秀法官,挖掘先进经验、培育优胜意识,着力改变评查案件质量“只挑刺不栽花”的不当看法。
三是变一般评查为系统评查,提高评查效能,构建科学的评查管理系统。要着力优化各个管理子系统,使之实现案件质量管理的最大整体效益。具体说,一要建立程序运作系统,对整个评查流程运转要规定严格的运行规则和时限要求,确保案件质量评查的实效。二要建立评价标准系统,制定科学、规范、细致、严格的涵盖案件质量各个环节的标准,逐项具体量化,使评查标准有章可循。三要建立信息处理系统,明确专人负责,准确及时处理案件质量评查的各种信息,为领导提供决策信息。四要建立反馈解决系统,形成评查——通报——整改——回访,努力将差错的再发生率降至最低;五要建立起评查与调研互动系统,对普遍性、典型性、倾向性的问题,要通过调研分析、集体评析、专家讲评和集中培训的办法,集中精力予以解决。六要建立奖励惩处系统,评查结果要与评优、奖励、晋升、追究紧密挂钩,提升办案人员的积极性。七要建立科技支持系统,充分开发微机功能,对案件质量情况实行监控,提高案件质量管理的科技含金量。
(三)强化领导重视,科学组织,创新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责任制
建立新的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关键在于领导的重视,重点在于责任和组织到位。本文认为我们可以在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创新:
首先,要实现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统一领导,彻底改变审理部门单打一的做法。应建立以分管领导为共同牵头人,建立案件质量评查联系会议制度,做到一起研究工作、一起布置任务、一起参与评查、一起听取汇报、一起落实整改措施,确保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组织领导的高效统一。
其次,在评查的组织形式上,充分体现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双向职能原则,合理配备评查力量,实行案件评查与审理人员的相互交叉。可以分设案件程序质量评查组和案件实体的质量评查组,根据情况需要,可以由相互交叉具体组织实施,评查组实行交叉,最大的好处是启动逆向思维,充分发挥自己所长,通过互相学习,保证评查效果。在评查的过程中,可以自觉发现自己的差距,看到别人的长处;可以不断熟悉对方的业务,提高自己的工作水平;可以仔细了解全面情况,有利于今后的整改,更具有实际意义。
第三,在汇报、整改和总结阶段上,完全形成案件评查和审理一盘棋的工作格局。无论是评查部门方面,还是审理部门方面,都要负起自己的责任,展示集体的智慧,发挥个人的专长,真正做到有情况大家一起商量,有看法大家一起讨论,有问题大家一起解决,有经验大家一起总结提高。
当然,案件质量评查机制的构建工作,在实践中还需进一步探索和完善,只有在实践中不断创新与运用,才能真正发挥它在提高案件质量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