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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法院回告制促进案件阳光执行
作者:洪艳  发布时间:2010-08-17 10:49:36 打印 字号: | |
  屯溪区人民法院规范执行行为,推行执行回告机制,让当事人充分了解案件的每一道程序、每一条法律规定和每一项诉讼权利,大大增强执行工作透明度和社会公信度,有效避免了因当事人误解而产生的申诉、上访。今年以来,该院受理执行案件290件,结案237件,结案率72.26%,调撤和解率51%。

  该院创新的回告机制分三次。第一次回告即在立案后3日内告知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承办案件法官的姓名和联系方式等。第二次回告即在立案后3个月内案件未执行完毕,告知申请人案件在执行中的财产处理情况,兑现情况等,若被执行人长期下落不明或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告知申请人可领取债权凭证;对于进入委托评估、拍卖程序,执行终结和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的执行案件,及时告知案件当事人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听证;对于案外人提出异议的,必须依法进行公开听证,依法审查,及时答复。第三次回告即案件在立案后6个月内案件未执行完毕,一律由承办人逐案向申请人全面告知执行情况和结果以及未能如期执结的原因,让执行当事人了解超过执行期限案件未能如期执结的原因;并认真听取申请执行人的想法和意见;在下达执行终结、终止裁定时,要向当事人说明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告知权利和义务,以切实保障执行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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