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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货商虽签承诺书 购货方仍需付货款
  发布时间:2010-08-17 10:38:32 打印 字号: | |

 

 

2003年黄山某公司工程项目经理余某和采石场业主刘某签订了一份供货合同,约定由刘某向某公司供应红石子材料,刘某合同履行后,某公司直到6年后仍然没有付清全部货款。刘某欲以法律手段追索欠款,谁知某公司抛出一纸承诺书,声称该债务为公司项目经理余某的个人债务,与公司无关。原来在2007年,供货商刘某曾亲笔签下一份由某公司计财部提供的材料买卖承诺书,承诺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异议或纠纷,由刘某和经办的项目经理余某直接商议,与某公司无关。

刘某不服,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承诺书是某公司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某公司未能证明其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应认定为无效的格式条款。尽管刘某签订了承诺书,仍然不能免除某公司的债务,故法院判决某公司给付刘某货款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责任编辑:屯溪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