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德”,见于《尚书•武成》:“敦信明义,崇德报功”。崇,推崇、提倡。德,常用义就是道德。《论语》中的“志于道,据于德”,《孟子》中的“尊德贵道”,都是对“道德”而言的。
所谓“道”是指人行走的道路,引伸为人们必须遵循的社会行为准则、规矩和规范;“德”即得,人们认识“道”,遵循“道”,内得于己,外施于人,便是“德”。“道”的客观性较强,主要指外在的规范要求;“德”则偏向于主观方面,主要指人们内心的精神方面的东西。
《易经•文言》说:“君子敬德修业”。崇德就是要注重品德修养,这既是做人的根本,又是法官为业第一道义。法官必须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这是由其权利、职业、群体的特殊性所决定的。法官一方面要以娴熟的法律水平裁判案件,另一方面要以崇高的职业道德行使裁判职能。所以,为了法官职业的纯洁和尊严,为了维护公平正义,为了保障司法职责的正常履行,法官必须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
“明法”,有两种含义。一是执法严明。《管子•幼官》说“明法审数,立常备能则治。”二是通晓法律、昌明法治、弘扬法治。《后汉书•郭贺传》称赞尚书令郭贺“贺能明法,累官,建武中为尚书令,在职六年,晓习故事,多所匡益。”
这就要求作为新时期法官不仅要精通程序法,还要精通实体法;不仅要精通法律、法规,还要精通地方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仅要精通与审判工作、审判对象相关的专业法,还要精通相关的司法解释;不仅要精通审判专业知识,还要精通党的方针政策和社情民意及公序良俗。以确保司法活动的严肃性、公正性、合法性,很好地完成党和人民赋予我们的使命。
公廉,即公正清廉。明代郭允礼《官箴》说道:“吏不畏吾严而畏我廉,民不服我能而服我公;公则民不敢慢,廉则吏不敢欺。公生明,廉生威!”明朝洪应明《菜根谭》“居官有二语,曰:‘唯公则生明,唯廉则生威'。”意思是说人仕为官有两句必须遵守的箴言:一是只有公正无私才能明察决断,二是只有清白廉洁才能使人敬服。此外,另一含义是亲民示众,要为大众,要天下为公。 司法价值观当中公正、公平和正义的追求应该成为一生的价值取向。对于我们法官来说,“公立、廉政”是一种社会责任,是通过公正司法,实现社会公正、公平正义。而为民是司法本源和目的。如果说 “崇德”是一种伦理目标、价值取向,是一种人文精神;那么,“明法”是一种职业本色、立身之本, “为民”就是一种职业目标、理想抱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