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便民服务 > 诉讼指南
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须具备的条件
  发布时间:2010-07-31 17:39:02 打印 字号: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实质要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本院管辖。

  2、形式要件:当事人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应提交起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起诉状应用A4纸张打印或者用毛笔、钢笔(墨水用蓝黑或者黑色)书写;具状人(即起诉人)应签名或盖章。

  起诉状应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不清楚年月日的,写明年龄)、工作单位、住址及联系电话(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其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联系电话);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

  原告起诉时应提供其主体资格证明,是公民的应提供身份证或户籍证的复印件;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同时还应提供与诉请事实相关的证据。
责任编辑:屯溪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