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学实务 > 调研成果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现状及对策
  发布时间:2010-07-30 09:46:42 打印 字号: | |
  一、人民陪审员遴选情况

  我院现有人民陪审员6名,年龄和性别结构比较合理,其中男性3名,女性3名,30岁以下的2名,31—40岁的1名,41—50岁的2名,51岁以上的1名。陪审员的职业以党政机关公务员为主,占67%。2009年我院计划选任人民陪审员10—17名,力争达到法官人数的二分之一。为确保陪审员有较好的业务素质和履职能力,在陪审员的推荐上,具备相应法律知识的人员优先。在陪审员遴选时,我院将倾向于工作时间自由的人员,尽量减少工作繁忙且时间固定的人员,如党政机关公务员,以提高陪审员参审率。

我院陪审员候选人产生的方式是通过市级媒体平台予以公告,符合条件的公民填写报名表。报名陪审员候选人的公民绝大多数上具有较好的素质,年龄、学历、职业方面能够符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规定的条件,我院在遴选陪审员时严格执行陪审员遴选的标准,优中选优。

对长期不能履职的人民陪审员,我院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初步制定了退出机制,人民陪审员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庭审的,或一年之内参加审理案件不足3件的,不得继续提请任命,以确保陪审员能够真正发挥履责作用。

  二、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情况

  两年来,我院结案数3510件,陪审参审案件267件,参审率7%。具体做法是:

  一、夯实工作的基础,为陪审员作用发挥 “搭台唱戏”。主要是将我院12名陪审员按照案件排期,从陪审员的人才库中随机抽取进行任务分解。一是为人民陪审员参审做好庭前准备工作,保证人民陪审员能够庭前阅卷,了解案情,熟悉案件争议焦点;二是指导陪审员完成案件审理需要的调查取证工作;三是案件评议时,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参与发表意见的作用,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的具体处理独立行使表决权,并要求法官必须充分尊重并认真研究和采纳陪审员的意见。

  二、大胆创新,发挥好陪审员“独角戏”优势作用。对案情简单明了或者因化解矛盾需要庭审前裁判前调解的案件,可以径直进入速裁程序,在庭长或职业法官的指导下,进行一审一书模式,由陪审员直接独立进行审案调解,依据是参照美国交通法庭审案模式,能够有效发挥陪审员熟悉社情民意,有着丰富群众经验和协调能力优势作用。

  三、优势互补,各得其所,发挥好法官陪审员的“大合唱”机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经济领域矛盾纠纷错综复杂,一方面要求司法工作的的精细化,司法的过程必须依赖职业法官基于法律理论和实践的严密推理,这样法官的日益自我封闭,司法脱离社会生活实际、违背社会发展需要的弊端逐渐显现,司法公正难以保证,也易导致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不理解、不信任,从而降低司法的权威。通过陪审员参与审判,为专业化的司法注入必不可少的社会生活经验和公众意志,从而有效防止司法与社会的隔绝与分离,确保司法的公正和权威。

  四、健全完善机制保障作用,调动陪审员参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搭建平台采取激励措施,陪审员明年均进行工作经验交流和集中培训,评选优秀陪审员予与表彰;法官述职述廉活动均吸收陪审员作为考官,对法官的业绩评定陪审员评定作为重要的一项参数,使陪审员作用实质性地向法院各个领域延伸,提高陪审员的政治地位。

  三、对策建议

  第一、完善“三三二”科学配比的陪审员遴选机制。

  一是广泛遴选陪审员。改革遴选的程序设计运作,确保遴选效果,即改为“本人申请和社会推荐-进入备选库-随机遴选(一般是在候选人数基础上增加150-300%比例)-资格审查-公选确认-资格复核-社会公示-人大任命”,具体程序是:(1)由辖区各单位和基层组织在辖区类符合陪审员基本条件的人员中中备录初选名单,计入遴选备选库;;(2)由各单位和辖区基层组织组成遴选委员会会同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对备选人员进行随机遴选,确定候选人名单(一般1:5比例);(3)由遴选委员会会同法院对候选人进行政审后由人大组织从候选人再次随机遴选陪审员;(4)向社会公示获得资格认定的陪审员名单及其基本情况,广泛征求意见;(5)由人大常委会对陪审员进行正式任命。遴选余剩人员作为备选人员进入人才库候补。

  二是科学配比专家陪审员。根据中国特色陪审制度的需要,必须遴选在特定领域具有一定的专长和足够的实践经验

  专家作为陪审员,确保司法科学高效性,但为了保证陪审员组成的民主化、办案非职业化制度的特性,科学比例按“三三二”要求,即普选非专家型的陪审员必须在60%以上,普选非专家型陪审员的人员构成兼顾基层城镇社区30%,农村基层30%,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20%,专家陪审配备比例不超过20%的比例要求进行遴选和配比,以确保广泛的代表性。

  三是试行遴选的逐级制。即上、下级法院之间逐级遴选产生陪审员,即上级法院的陪审员可以从下级法院的优秀陪审员中产生。

  四是个案遴选。当某个具体案件需要陪审时,由法院按一定比例(如1:3)在陪审员预备库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候选陪审员,由法院将候选陪审员的基本情况告知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可交叉提出自己选择的候选人,以双方合意选定陪审员。

  第二、陪审员参审模式实行“一二一”(均以三人组成陪审法庭为例)模式。

  (1)对案情简单明了或者排查化解矛盾需要而庭审前诉前调解的案件,可以径直进入速裁程序,在庭长或职业法官的指导下,进行“一审一书”模式由陪审员直接独立进行参审调解,依据是参照美国交通法庭非职业法官审案模式,能够有效发挥陪审员熟悉社情民意,有着丰富群众经验和协调能力优势作用。对于一般非专业性强的普通案件或法律规定必须组成合议庭或因受审理期限限制而组成陪审法庭审理的一审案件,一般采用“一二”模式,即由一名职业法官和二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理,这样既能充分发挥陪审制度的民主性优势,又能积极发挥陪审员熟悉人情世故和社会风俗的优势互补作用,极大提高调撤率。

  (2)对于专业性强、案情复杂的案件,尤其是房产纠纷、工矿产品质量纠纷案件,采用“一二”模式,即由一名法官和二名专业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因为此类案件的难点在事实部分,而适用法律并不难,因此由一名职业法官在两名专家陪审员认定事实的基础上直接裁判定案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使专业知识丰富的陪审员与法律知识精深的职业法官形成互补效应。

  (3)对重大影响社会关注的法律疑难案件,仍需采用“一二”模式,即由一名职业法官和二名法律专家陪审员组成陪审法庭审理,充分发挥法律专家陪审员的法律专业优势;对重大影响、非法律疑难案件采用“二一”模式,有二名职业法官和一名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理。

  (4)对立案和执行陪审法庭可采用“二一”模式,即由二名职业法官或执行法官和一名陪审员组成。

  第三、按照责权利相一致的原则,明确和赋予陪审员相对独立的权利。即审判权、调解权、监督权、质询权、列席审委会的权利、获得报酬权和保障权。

  第四、建立健全相对独立而又互不隶属的陪审员监督管理制度。设立由人大代表、有突出学术成就的专家、资深法官、基层组织和有关单位的人员组成的管理委员会。分别从群众基础、专业能力、道德素质等方面进行全面考察和归口管理。

  一是陪审员分类管理制度实行“一一”模式。即在陪审员监督管理委员会对陪审员进行归口管理同时,在法院内部设立专门的陪审员管理办公室,由专门人员负责陪审员的联络、履行职务的具体安排等行政性事务的管理工作。

  二是缩短陪审员任期期限。分类设限专家类陪审员的文化层次和道德素质较高任期制度设计时考虑相对较长的期限,但连任次数不能超过两届,一般陪审员任期制度设计时应考虑相对较短的期限,一般为三年为限。

  三是陪审员监督管理实行“一二三”责任追究制度。(1)对陪审员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职务的,由陪审事务办公室作出警戒处罚并星光里委员会提出报告;长期拒不履行职务,由管理委员会提请同级人大常委免除其陪审员职务。(2)对违反审判纪律或违法的陪审员,由法院办公室按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纪律处分条例和违法审判条例依法依纪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所在单位和基层组织,同时法律上予以完善,严重的由人大常委会免除其陪审员职务。(3)因陪审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人民法院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视情节由其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法院)
责任编辑:屯溪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