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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死亡妻子仍须清偿共同债务
作者:王浩丹、方玮  发布时间:2010-07-30 09:28:02 打印 字号: | |
  屯溪区人民法院最近审理了10起债权人起诉要求债务人的妻子和其继承人归还债务人死亡前所欠借款的纠纷,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了债权人的诉讼请求。

  债务人胡某与被告戴某系夫妻关系,2007至2009年,胡某因做生意陆续在外向程某等十人借款近45万元。2009年夏,胡某突然死亡,所欠借款仍未归还,随后,程某等十人将胡某的妻子戴某、儿子和父母告上法院要求其支付胡某生前所欠款项。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财产权应受法律保护,该债务是胡某从事经营活动所欠,亦是胡某与被告戴某婚姻存续期间所欠,故该债务系胡某与戴某的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现在胡某死亡,所欠债务应全部由戴某清偿;胡某的继承人若继承胡某的财产,应在继承财产的范围内清偿债务。法院最后做出由戴某清偿债务,胡某的继承人在继承的财产范围内清偿债务的判决。

                  

                         (作者单位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法院)
责任编辑:王浩丹、方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