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2009年6月方某驾驶一辆小轿车搭载程某,因车速过快,且采取措施不当,导致车辆单方坠入道路右侧6.9米深的河滩中,方某当场死亡,程某受伤。该起事故经交警队认定,方某负全部责任,程某无责任。程某起诉到法院,要求方某妻子、该车挂靠的出租车公司及保险公司赔偿损失。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追加车辆另一车主陈某、方某的父母和女儿为共同被告。
判决结果:在保险范围内,被告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程某68530.48元
本案焦点:为何追加方某的父母和女儿为共同被告。
法官评析:我国财产继承实行的是有限财产继承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人应当在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可以不承担清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配偶、父母、子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本案中方某的父母及女儿是他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且未表示放弃继承权,那么他们应当在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方某的债务。程某在起诉时未将该三人起诉在内,故法院依职权追加为共同被告。
值得注意的是,有些国家是实行有条件的无限财产继承制度的,如德国、日本。在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应在一定时间内选择有限继承还是无限继承,如在该期限内未选择,则视为无限继承,那么即使被继承人的债务超过了遗产价值,继承人也必须清偿全部债务。在此提醒市民,若继承外国人遗产或继承的遗在国外的,一定要了解当地的继承制度,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作者单位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