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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货须谨慎 卖货须担责
作者:钱贵明  发布时间:2010-07-30 09:16:44 打印 字号: | |
  案情:李某于2009年6月购进古泉江南山水啤酒500箱。 同年7月,该啤酒被市工商局执法人员检验判定为不合格产品,未销售完的250箱古泉江南山水啤酒被查扣。市工商局作出处罚:⒈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啤酒;⒉没收查扣250箱啤酒;⒊处以人民币6250元罚款。

  案件焦点:尽了进货义务是否应当受罚。

  判决结果:市工商局对李某的处罚,事实清楚,符合法定程序,维持该处罚决定。判决后,李某未提出上诉。

  评析:李某不服该处罚的理由是认为自己已经尽了进货审查义务,手续齐全,啤酒不合格不是自己所能控制,要处罚也只能处罚啤酒生产商。产品质量关乎人民的人身与财产安全,尤其是食品,法律赋予销售者较重的法律责任和高度注意义务,保证其销售的是合格产品。即使销售者尽了进货审查注意义务,只要销售了不合格产品,法律就科以处罚;但是销售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的产品为国家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渠道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55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责任编辑:钱贵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