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岁的王某,曾因盗窃服刑四次、坐牢八年,出狱后仍屡教不改。日前,被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以累犯重惩,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21岁那年,王某第一次因盗窃罪被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起,十七年来以同一罪名连续四进宫,今年又因盗窃被依法逮捕。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8月24日晚8时许,被告人王某窜至屯溪新建路10号院内,将赵某的一辆红色宗申牌摩托车盗走。之后的十个月内,被告人王某以同样的方法,在屯溪、歙县盗窃各种品牌电动车、摩托车19辆,价值人民币38442元。法网恢恢疏而不漏,2009年6月2日,被告人王某在盗窃电动车时被当场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因犯盗窃罪多次获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同种犯罪事实,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