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拒绝返还定金,被起诉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该院依法做出缺席判决。
2009年10月,原告孙某购买了被告金某居住的房屋并签订了购房合同。11月5日,孙某在支付了定金3000元后发现该房并非金某所有,遂多次催讨被告金某返还定金。12月7日,原告孙某万般无奈下诉至法院。
法院受理案件后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但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拒绝到庭参加诉讼。法院查明该房为工厂宿舍,被告仅有居住权,没有所有权,故而做出缺席判决,判决被告金某双倍返还定金。
法官提醒:有理讲在法庭,有证据提供给法庭,如果被告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诉讼,法院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可以做出缺席判决,被告依然要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