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岁的小伙胡某,曾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22天。他不思悔改,打起朋友的主意,以借用朋友手机、电瓶车使用为名,先后多次骗得手机6部、电瓶车1部,现金100元,共计价值人民币5413元。近日,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胡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08年8月,被告人胡某将朋友陈某骗至屯溪前园南路一家饭店,以叫朋友来吃饭为由,向陈某借手机使用,将其一只三星手机骗走,后用该手机号码冒充陈某,发短信骗取陈某男友的汇款100元。其后,胡某先后以借手机使用为名,骗取朋友手机4部。此外,2009年5月期间,被告人胡某还谎称自己叫“王浩”,同样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网友汪某手机一部,电动车一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某以借手机、电动车使用等手段多次骗取他人财物累计50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胡某在2008年之前犯罪时事实系未成年人,且案发后坦白犯罪事实、退赔损失又自愿认罪,依法应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