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个月内,一个3人团伙驾车流窜至安徽、河南、湖北等地,采取撬门破锁等手段入室盗窃作案35起,盗得价值23万余元赃物。日前,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吴某、杨某、陶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十二年,十二年。
2009年4月10日凌晨,被告人吴某、杨某、陶某驾驶一辆黑色帕萨特轿车窜至屯溪区,采用液压钳将该店卷闸门挂锁剪断方式盗得12台电脑、2台电脑液晶显示器及若干条香烟等物品共计价值28806元。此外,08年8月至09年4月期间,三人结伙或伙同他人窜至安徽桐城、湖北广水、河南商城等地市县盗窃经营电脑、烟酒等商业店铺内的钱物35起,其中被告人吴某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23万余元,杨某盗窃财物价值22人民币万余元、陶某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19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杨某和陶某的行为属于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流窜作案危害严重,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