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2009年7月28日凌晨,被告人姜某窜至屯溪胡开文墨厂,利用翻墙、撬锁的手段盗走长方山水纹端砚、长方龙纹歙砚、长方松石纹端砚、长方河蟹纹歙砚、随行龙纹端砚、长方眉纹歙石砚板各一个,象牙一根。经鉴定,六个砚台均为国家三级文物。
判决结果:被告人姜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官评析:本案的焦点:文物价值无法认定而引发的量刑问题,在一般的盗窃案中,除“多次盗窃”外,主要是根据盗窃金额的大小来决定刑罚的轻重,而珍贵文物具有特殊性,一般不能直接用金钱计算其价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盗窃国家三级文物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盗窃国家二级文物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窃国家一级文物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该条第二款规定,“一案中盗窃同级文物三件以上的,按盗窃高一级文物的量刑幅度处罚。”本案中被告人姜某盗窃国家三级文物达六件,故对其应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