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学实务 > 案例评析
本案是否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
  发布时间:2010-07-29 16:13:12 打印 字号: | |
  案情:法院对一起共同犯罪案件审理后分别判处甲死缓、乙无期徒刑。甲没有提出上诉,乙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同时检察院针对甲的死缓判决以量刑不当为由提起抗诉。下列关于第二审程序的何种表述是错误的?

  A.二审法院可以不开庭审理;B.二审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C.因上诉和抗诉都不是针对原审事实认定,二审法院对本案不能以事实不清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D.因本案存在抗诉,二审法院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

  评析:这是历年的一道司法考试题,公布的答案为AC。笔者认为D选项表述也是错误的,应入选。理由:本案虽然存在抗诉,但是检察院只针对甲的死缓判决以量刑不当为由提起抗诉,并没有对乙的量刑提起抗诉,而乙又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了上诉,根据《最高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共同犯罪案件中,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对其他第一审被告人不得加重刑罚。即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没有提出抗诉的那部分被告人,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因此,本案中二审法院对甲可以加重刑罚,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但对乙仍然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所以,D项笼统的说本案存在抗诉,二审法院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是错误的。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陈国华)
责任编辑:屯溪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