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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核定诉讼费中部分具体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7-27 11:55:19 打印 字号: | |

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 

为加强人民法院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481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诉讼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719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诉讼费中部分具体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诉讼费中部分具体收费标准

 (一)离婚案件受理费,每件2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侵害姓名、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3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三)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80元。

        (四)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价额的,每件8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五)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受理费,每件80元。

        二、各级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标准严格按照国务院令《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481号)执行,涉及《办法》规定幅度范围的具体收费标准应按照本文执行。严禁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及搭车收费等违规收费行为,确保诉讼收费政策的贯彻实施。

        三、各级法院应及时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及收费公示制度,要用公示栏、公示牌等方式,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依据和有关诉讼费减免规定,以及价格投诉举报电话12358,接受服务对象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四、诉讼费属政府非税收入,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票据,资金全额缴入同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缴库时,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4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02项“法院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01目诉讼费。同时,要主动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下文之日起执行,执行期为3年,期满前3个月,按程序重新报批。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屯溪区法院